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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2020年修訂版)
發(fā)布日期:2020-09-26 00:00瀏覽次數(shù):2388次
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2020年修訂版)

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2020年修訂版)

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指導原則.jpg

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是以同種來源組織為原料加工或組成的產(chǎn)品。

我國目前對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組織供體的病毒篩選多采用檢測血清中病毒特異性抗體或抗原的方法,其中對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還要求檢測血液中的病毒核酸。但是,盡管對供體進行了嚴格的篩選,仍然存在漏檢和未知病毒存在的風險,以及生產(chǎn)過程中帶入外源病毒的風險。因此,要求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產(chǎn)品在生產(chǎn)過程中采用有效的病毒滅活工藝,并對病毒滅活工藝的有效性進行科學的驗證。

本指導原則是對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生產(chǎn)過程中特定病毒滅活工藝的效果進行驗證的一般要求,注冊申請人應依據(jù)具體產(chǎn)品的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nèi)容進行充實和細化,如采用的病毒滅活工藝及相關參數(shù)等,并依據(jù)具體產(chǎn)品的特性確定其中的具體內(nèi)容是否適用。

本指導原則是對注冊申請人和審評人員的指導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冊審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如果有能夠滿足相關法規(guī)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guī)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xiàn)行法規(guī)和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guī)和標準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nèi)容也將進行適時的調(diào)整。

本指導原則為2011年發(fā)布的《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工藝驗證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的修訂版。主要修訂內(nèi)容包括:修改指導原則中部分語言描述,如常用病毒滅活方法、染毒方法、病毒滅活效果判定、其他需考慮的問題、病毒滅活工藝的再驗證等;完善指示病毒類型選擇及舉例的相關描述;增加病毒滅活/去除有效性驗證的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需要對生產(chǎn)過程中特定病毒滅活工藝的效果進行驗證的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

二、基本要求

(一)常用的病毒滅活方法

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的病毒滅活有多種方法,企業(yè)應根據(jù)產(chǎn)品的特性選擇合適的病毒滅活工藝。采用病毒滅活工藝應綜合考慮病毒滅活效果的驗證,病毒滅活工藝對產(chǎn)品性能的影響,病毒滅活工藝本身的公認性、可靠性、重現(xiàn)性、易放大性及經(jīng)濟性。常用的病毒滅活方法舉例如下。

1.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

巴氏消毒法是濕熱滅活法之一,利用病毒不耐熱的特點,通過適當溫度和保溫時間處理,滅活病毒。該滅活方法可滅活脂包膜和部分非脂包膜病毒。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在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后,可運用該方法進行病毒滅活。采用該方法時應考慮溫度分布的均一性和滅活時間。

2.γ射線輻照滅活法

γ射線輻照滅活法是主要通過破壞核酸而滅活病毒,其優(yōu)點包括滅活效率高、穿透力強、劑量易控制、無有害物質(zhì)殘留、無明顯溫度升高等。由于病毒在不同介質(zhì)中對射線的抗性不同,該方法用于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的病毒滅活時,應去除產(chǎn)品中的宿主組織和細胞,例如同種異體骨應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采用該方法時應根據(jù)產(chǎn)品的特性確定輻照劑量,考慮輻照劑量的分布和滅活時間。

3.過氧乙酸-乙醇滅活法

過氧乙酸-乙醇滅活法可滅活脊髓灰質(zhì)炎病毒、艾滋病病毒、偽狂犬病病毒、牛病毒性腹瀉病毒、豬細小病毒等多種病毒。其用于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病毒滅活的效果已為實驗室和臨床試驗所證實。過氧乙酸具有極強的病毒滅活能力,乙醇可降低溶液的表面張力,有助于消毒劑完全滲透入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中。采用該方法時應嚴格控制產(chǎn)品過氧乙酸殘留量及乙醇殘留量,考慮滅活實際濃度和滅活時間。

4.乙醇滅活法

乙醇是臨床上最為常用的表面消毒劑。該方法對多數(shù)有包膜病毒,如單純皰疹病毒、艾滋病病毒等具有滅活作用。在用于同種異體骨的病毒滅活時,應充分清洗血液及骨髓成分。采用該方法時應嚴格控制乙醇殘留量,考慮乙醇濃度和滅活時間。

(二)病毒滅活工藝的驗證

1.指示病毒的選擇

應選擇醫(yī)療器械可能污染的病毒,或與該病毒理化性質(zhì)相似的病毒。病毒選擇應具有代表性,需考慮病毒顆粒的大小、核酸類型以及有無包膜等方面,應考慮選擇對物理和/或化學處理有明顯抗性的病毒。根據(jù)產(chǎn)品的特性及所采用的病毒滅活工藝,至少應選擇四類指示病毒,包括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無包膜RNA病毒、無包膜DNA病毒,可參照下表選擇適宜的指示病毒。注冊申請人應結合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工藝過程,考慮HIV對病毒滅活工藝的滅活抗性,確保相應剩余風險可接受。

 

表1 可經(jīng)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傳播疾病的相關病毒及

可選用的指示病毒(舉例)

病毒

基因組

包膜

大小(nm)

指示病毒舉例

HAV

RNA

20

脊髓灰質(zhì)炎病毒(Polio   virus)、腦心肌炎病毒(EMCV)

HBV

DNA

45

鴨乙型肝炎病毒(DHBV)、偽狂犬病毒(PRV)

HCV

RNA

40-60

牛病毒性腹瀉病毒(BVDV)、辛德畢斯病毒(Sindbis   virus)

B19

DNA

20

細小病毒(犬、豬)(CPV、PPV)

 

2.染毒方法

由于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多為固體形態(tài),應盡量模擬植入材料的病毒負載方式,考慮材料的結構、尺寸和致密性,以及病毒在材料中的分布情況,結合產(chǎn)品特點選擇合適的染毒方法,可采用浸泡法染毒(若適用)。病毒滅活零時的滴度應至少≥106TCID50/mL,可根據(jù)產(chǎn)品和病毒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浸泡溫度、時間及其他條件。

3.方案設計

3.1試驗分組:應進行合理分組,注意設置全面的對照組,對照組的設計應能夠用于判定病毒滅活效果,以確保結果的科學性。建議包括細胞空白對照組、病毒對照組、樣品細胞毒性對照組(或滴定前進行細胞毒性試驗)、病毒滅活方法終止對照組及試驗組。其中,病毒對照組的滴度是計算滅活量的基礎,應證實其病毒的零時滴度≥106TCID50/mL。病毒滅活方法終止效果對照組需采用稀釋、中和或其他適宜方法終止病毒滅活方法的作用,其病毒滴度應與病毒對照組相當或接近,以證實病毒滅活方法能夠在設定的時間終止作用。試驗組至少應有適宜的時間點(包括零時),以闡明病毒滅活的動力學,包括滅活動力學曲線。

3.2觀察指標:

3.2.1滅活病毒的滴度,采用細胞病變或其他適宜的指標。

3.2.2病毒滅活速率、滅活曲線。以列表和做圖的形式報告驗證結果。

3.3病毒滅活效果的判定

應綜合判斷病毒滅活的有效性,除了考慮病毒滅活的量以外,還必須考慮如下因素,審慎評價每次驗證結果。

3.3.1所選擇的指示病毒是否適宜,驗證的設計是否合理。

3.3.2病毒滴度降低量:病毒滅活零時的滴度為污染了病毒的組織釋放的病毒量,通過與病毒滅活后測定的殘留病毒量比較,計算出該方法實際滅活病毒量。病毒滴度降低量≥4 logs,表示該方法滅活病毒有效。如因檢測方法的靈敏度造成檢測出的病毒降低量接近但小于4 logs時,應盲傳三代,如無病毒檢出,亦可認為是有效的去除/滅活病毒步驟。病毒去除/滅活有效性驗證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生產(chǎn)工藝去除/滅活病毒的能力,因此需獲得生產(chǎn)全過程中估計去除/滅活病毒的總降低量。一般每種指示病毒的總降低量為各步驟降低數(shù)量的總和。但是由于驗證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驟中指示病毒降低量≤1 log,則不宜將其計算在總量中。

3.3.3病毒滅活動力學:病毒滅活通常不是簡單的一級反應,評價驗證結果不能僅考慮病毒降低量,同時也要考慮病毒滅活動力學。需以作圖的形式報告滅活動力學驗證結果。如果指示病毒殘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檢出限度值,則說明此方法滅活病毒效果較好;如果指示病毒滅活速率緩慢,在滅活結束時才達到最低檢出限度值,則不能認為是一個有效的病毒滅活方法,或者殘留的指示病毒對該滅活方法有抵抗力,說明該步病毒滅活方法無效。

4.病毒滅活工藝驗證原則

4.1若采用一步病毒滅活工藝,應同時對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無包膜RNA病毒、無包膜DNA病毒等四類病毒或其指示病毒(參見表1)的滅活效果均達到4 logs以上,可認為是有效病毒滅活工藝;若采用多步不同滅活原理的病毒滅活工藝,應分別進行病毒滅活效果驗證,并保證上述每類病毒滅活工藝至少有一步的滅活效果可達到4 logs以上。

4.2若采用的病毒滅活/去除工藝將導致醫(yī)療器械產(chǎn)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變,則需要根據(jù)產(chǎn)品來源、采集及過程控制情況以及對患者的風險/受益分析來判斷其可接受性,但其單一去除/滅活病毒步驟的降低量仍需達到4 logs以上。

5.舉例說明病毒滅活效果的判斷

5.1初始病毒負載量為6 logs ,檢測到剩余病毒量為4 logs,則該病毒滅活工藝不是有效工藝,只能說明具有一定的病毒滅活作用。

5.2初始病毒負載量為6 logs ,但由于產(chǎn)品本身的細胞毒作用使得檢測靈敏度限值為4 logs ,僅能證明滅活2 logs 的病毒。此種情況需改變試驗設計重新進行驗證,或者應盲傳三代,如仍無病毒檢出,可認為是有效的病毒滅活方法。

5.3初始病毒負載量為6 logs ,但仍可檢測到2 logs 的剩余病毒,且清除病毒的量可重復,應認為是有效的滅活病毒的方法。

5.4初始病毒負載量為6 logs ,之后未檢測出病毒。但是由于檢測靈敏度限值為2 logs ,僅能認為大約滅活了4 logs 病毒。事實上可能等于或大于4 logs ,因此應判定此方法為有效的滅活病毒的方法。

6.其他需考慮的問題

6.1如果樣品必須做進一步處理,或不同時間取出的樣品要在同一時間進行測定,應考慮這些處理方法對病毒檢測結果的影響。

6.2模擬的生產(chǎn)工藝參數(shù)應盡可能與實際的生產(chǎn)工藝相一致,如pH、溫度、反應時間等。應分析生產(chǎn)工藝中各種參數(shù)的偏差對病毒滅活效果的影響。

6.3病毒滅活工藝對某些類型病毒滅活效果的局限性。

(三)病毒滅活工藝的再驗證

產(chǎn)品結構組成改變,生產(chǎn)工藝、生產(chǎn)場地等變更時,應考慮可能對特定病毒滅活工藝效果的影響,均需評價是否需對病毒滅活工藝的效果進行再驗證。

三、名詞解釋

1.同種異體植入性醫(yī)療器械:是指以人體來源組織為原料加工或組成的產(chǎn)品,例如同種異體骨、肌腱、脫細胞異體真皮等。

2.植入性醫(yī)療器械:用于下列目的的醫(yī)療器械:

- 全部導入人體;

- 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

通過外科侵入方法,保留在上述操作位置的器械。通過外科侵入方法,部分導入人體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認作是植入性器械。

3.病毒滅活工藝:是指生產(chǎn)企業(yè)采用特定的病毒滅活方法對其產(chǎn)品進行病毒滅活。

四、參考文獻

1.《血液制品去除/滅活病毒技術方法及驗證指導原則》(國藥監(jiān)注〔2002〕160號)

2.《消毒技術規(guī)范》衛(wèi)生部2002版

3. YY/T 0340-2002 《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則》

五、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醫(y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編寫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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